[52]施米特将主权=例外状态决断权作为主权的定义,将有无宣布例外状态的权力作为判断有无主权、是否具备国家地位、是否具备主权的其他特性的标准。
[68]新中国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中,就包含行政处罚的内容。尽管二者的终极目的均为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在具体层面上,二者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机制不同。
[32]赞成论者则认为只有对违法行为人科处额外负担的行为才具备制裁性。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沿袭了这一思路,有限度地扩张了行政处罚种类。另外,当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可以及时唤起社会公众注意、防止损害扩大时,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发布信息以便阻止损害扩大。二、行政处罚种类的扩张论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出扩张行政处罚种类的见解,他们主张对旧法第8条列举的处罚种类予以补充,增加行政处罚种类。此外,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出现在行政处罚种类条文和行政命令条文也让人产生不解。
由于狭义行政管理权直接目的在于维护公益,因而这些手段的行使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从比较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处罚种类存在两种模式。这些主管部门的行政争议曾经大多实行复议前置。
第二,基于《行政诉讼法》(1989)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原则性限制,授予法律、法规的复议前置设定权并未过度使用。43年来,复议前置行政行为也也存在按行政行为属性设定的现象。对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异议裁定、不予注册的争议,我国在早期实行行政复议终局制度,不得向法院起诉。2014年,《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对根据该法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争议全部实行复议前置。
检索发现,治安管理处罚(1986年至今)、集会游行示威处罚(1987年至今)、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1991-200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行政行为(1993年至今)、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决定(1993-2020年)、强制戒毒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1995-2011年)争议,都实行复议前置。不具有法定权限的规章存在设定复议前置的现象,这违反了法治原则。
但是,《行政诉讼法》从一开始就确立了监督行政的立法宗旨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制度。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复议前置的容许性、设定权及设定范围。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取得了行政诉讼或监督行政的主导权。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复议前置仍然具有限制的意思。
如果这种判决部分取决于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或者对行政机关来说相比法院更容易获得和更容易理解的事实进行专业评估,法院往往会认定行政机关拥有确定争议是否属于法定管辖权范围的首先管辖权。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复议前置设定不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而有了独立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和法律地位。由于税收征缴和票据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广东省政府在制定该办法时就设定了税务机关票据行政处罚争议的复议前置。[37]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惠中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罗培金诉民政收容行政行为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11号行政裁定书(李成学诉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案)。
四、复议前置行政行为的标准(一)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类型复议前置是一项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因而德国和日本按诉的类型设定了复议前置的争议。义务教育行政处罚的争议(1992-2006年),有线电视行政处罚的争议(1990年至今),文物保护行政行为的争议(1992-2008年),音像制品行政处罚的争议(1994-2020年),以及不准予电影公映的争议(2017年至今),都实行复议前置。
[9]参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已失效)第23条。43年来,我国的复议前置是按税务、公安、安全、海关、商检、金融和原工商等各主管部门设定的,逐渐形成了复议前置设定中的部门主义,越是高权部门复议前置越普遍。
它的依据是实行一元立法体制的1980年《宪法》。[14]《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没有规定复议前置,但最高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具有统帅权。海关、商检和边检守护着国家的大门,象征着国家主权。[33]参见《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0年8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复议前置设定上的不一致,应当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法律只能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争议类型之内排除或设定复议前置。
事实上,《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就规定了行政复议,日本也在《行政事件诉讼法》之外制定有《行政不服审查法》。第三,在25个设定复议前置的省级计划生育条例中,大多数条例的复议前置仅限于行政处罚争议,个别条例的复议前置范围则比较广泛。
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畅通无阻地执行复议程序,而且应确保公民免受不当耽误,[12]行政复议不得成为行政诉讼救济的障碍。[10]参见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4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291号行政裁定书(侯真等诉土地确认裁决案)。比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2)第12条第2款第一句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18]参见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其次出现的复议前置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处罚,最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设定,随后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推广,成为复议前置最多的行政行为类型。为此所推行的改革开放既需要国务院的有效组织,又需要地方摸着石头过河式的积极探索。交通行政法规设定了航道行政处罚争议(1987年至今)、公路行政处罚争议(1987-2008年)、水路运输行政处罚争议(1987-2008年)和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行政处罚争议(1990-2001)的复议前置。
警察与税收权力一样是国家高权行政的典型。当然,这一判断并未考虑两国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大小的因素。
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自然资源和侵权都是行政行为的属性。
在1992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取消税收行政处罚争议的复议前置以前,没有发现对税务行政争议有选择复议的明文规定。因此,各地地方性法规不同规定的因素比较复杂。
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复议复审申诉的,不统计在内。如对前文所述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争议,在25个省级行政区都实行复议前置。[9]当然,历史上发展而来的行政复议制度经由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法治化改造。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态度的公报案例认为,这一条规定的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42]参见《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29]在《行政诉讼法》(1989)后,部门规章仍在设定复议前置,[30]地方政府规章也没有停止设定。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是维持国家运转的物质支撑,也是国家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二、我国复议前置设定的实践(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设定2023年9月18日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按照法律、法规中复议前置的通常表述提取检索词,用先并复议同句、复议并起诉同段、复审并起诉同段和申诉并起诉同段检索,去除无关数据和实施性规定,合并统计,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复议前置情况如表1所示。
在应然层面,到底哪些部门的行政争议应实行复议前置,哪些部门的行政争议不应实行复议前置并无规律可循。行政法规对复议前置的设定并非毫无瑕疵。